免责协议究竟能否免责?因看护问题,养老机构老人在封院期间受伤,谁应担责?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孙学财:
一、福利院不能免责。
免责条款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对免责条款限制很严厉。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但我国法律也对免责协议的内容作出有效规定。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您提供咨询信息,你与福利院之间签订的是自费寄养老年人协议,对此份协议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不是约定本身,而是您与福利院的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是否对等问题,这就要求,福利院不能在义务上无限放任,老年人出现什么损害后果均能以一纸声明来免责。
老人是在福利院把头磕伤的,是因为看护人员的失职失责,使老年人受到侵害的,福利院是不能免责的;但您这方也不能一味享有权利。如,让福利院明显过低的收取费用,不能让老年人受一点委屈、有一点儿的磕碰等。
因此,协议免责就真的免责吗?
答案是否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免责是不存在的,要看福利院的免责条款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把本应尽到的职能出现了失职失责,即使在免责条款里有,也不能因此免除福利院的责任。
当然,如果老年人的损害系第三人侵权、福利院在日常看护和及组织集体活动中存有过错,您可根据福利院的过错程度来主张权利。您提到是因为福利院的管理疏忽而发生了损害后果,那么,此时就应当由作为责任主体的福利院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另请保姆及增加费用。
这就涉及您与福利院之间寄养老年人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问题。在您与福利院成立并履行寄养合同后,福利院要求向您提出了提高看护等级、另请保姆照顾的要求,致使原有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改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果您同意另行聘请保姆和支付增加的寄养费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原来的签订的合同。如果您同意福利院帮助联系其他养老机构,那么因此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理应由您承担。
此外,如果您不同意另请保姆照顾,也不同意增加寄养费用,就涉及合同的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对寄养老人期间,如果福利院老年人所发生的损害后果有责任,您可以继续依法、依福利院存在的过错要求赔偿。
三、如果您发现福利院对落实防控疫情工作不到位,对过往福利院的人员登记、测量体温等不严格,可向辖区疫情管控单位或者部门反映,以便立即整改,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郭景茹:
问题收悉。首先我对您在疫情期间遭遇这个情况表示理解,希望以下解答能够帮助您解决当下的难题。您将老人委托福利院照顾的协议,属于委托合同性质。
关于您的提问,可以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
由于您在提问中未提及具体免责条款内容及免责的条件,我将以《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予以解释: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
《合同法》第53条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结合您的情况,福利院在委托合同生效后,对老人在福利院期间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具有法律责任的。但基于当前疫情特殊背景,福利院方的履行了必要的防护义务后,仍不能满足老人的特殊护理需求的情况下,符合《民法总则》、《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规定,福利院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此时为老人健康利益考虑,提出提高护理等级的建议,不构成违约。但如果是由于福利院未尽防护职责,或提高护理服务的建议与疫情及老人的健康条件变化无关,而只是以疫情为借口免责,则属于违约,您可与福利院自行协商;协商不成,依合同主张福利院承担违约责任。
转院费用及责任:《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特别是转委托的规定,受托人(现福利院)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您这方)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即待转入的福利院),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如果是因为疫情导致老人的健康情况不适宜在现福利院继续生活的原因,在您同意的情况下,现福利院将老人转入另一个福利院的,费用应由您负担。
二、福利院防疫措施不力的问题:
福利院属于人员聚集场所,福利院作为合同中提供居住生活服务的经营者一方,需依照《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当地防控部门出台的防疫规定,服从当地防控指挥部门的防控要求,为老人提供必要的安全生活保障。
福利院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未按照规范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在调查获知信息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以及故意指使、强迫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分别按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福利院防控不力的情况,您可拨打12309热线或向当地防疫指挥部门反应,督促其严格履行防控职责。
在此呼吁:为战胜疫情,国家倾了举国之力,现下疫情得到一定控制,实属艰难。念当前国际疫情形势严峻,国内仍不可掉以轻心。请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继续严格实施防控措施,对进入其场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登记、体温检测、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防控措施提示;对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养老运营消消乐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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